四川2016年度消费者投诉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出炉
据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2016年度消费者投诉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显示,去年全省各级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含成都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委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9090件,解决28912件,投诉解决率99.3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623.4万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获得加倍赔偿金额121.1万元;全省各级消委组织接受消费者咨询11.71万人次。
家用电器在商品类投诉中数量最高
在四川2016年度的消费者投诉案件中,按投诉性质划分:涉及质量问题方面的投诉案件13017件,占总量的44.75%;售后服务问题4177件,占14.36%;合同问题2623件,占9.02%;价格问题1212件,占4.17%;虚假宣传问题1073件,占3.69%;安全问题518件,占1.78%;假冒问题352件,占1.21%;计量问题268件,占0.92%;人格尊严问题72件,占0.25%;其他问题5778件,占19.86%。
从统计数据来看,商品、服务的质量问题仍居投诉总量之首,成为消费者投诉的主要方面,但与去年同期相比质量方面的投诉下降趋势明显。与2015年同期相比,合同、售后服务的投诉比例上升幅度较大。由此可见,消费者对经营者履行合同约定和商品服务售后服务水平的要求在不断提高。
在商品大类统计的消费者投诉数量中,家用电子电器、服装鞋帽、交通工具列居前三位。与2015年同期相比,交通工具类、食品类、房屋及建材类、首饰及文体用品类、医药及医疗用品类的投诉呈上升趋势,而其余种类均呈下降趋势。
在服务大类统计的消费者投诉数量中,生活、社会服务、电信服务、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列居前三位。与2015年同期相比,除生活、社会服务类,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教育培训服务类,卫生保健服务类,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类的投诉比例有所增长和保险服务持平外,其余服务类别都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
预付式消费纠纷成投诉热点之一
从2016年四川消费者的投诉热点角度来看,商品大类投诉中,交通工具类投诉明显增加,其中涉及家用汽车的投诉较为集中。
据介绍,2016年度,全省交通工具类投诉共287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96%,增幅最大。其中家用汽车投诉共1534件,在交通工具类投诉中占53.41%,占比最高。消费者所反映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家用汽车合格证以及进口汽车“关单”被汽车4S店质押融资,导致消费者无法领取牌照,影响其正常使用,从而引发消费者群体性投诉等。
另一方面,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投诉量较去年同期增幅较大,预付式消费纠纷易引发群体性投诉。2016年,全省受理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投诉229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呈上升趋势。预付式消费因其方便、实惠等特点逐渐受到消费者青睐,但事实证明预付式消费引起的办卡容易退卡难、服务质量打折扣、设置不合理消费条件、合约履行期限未满经营者“跑路”等问题现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点。
此外,公共设施服务类经营者乱收费成为投诉焦点,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016年度,全省共受理公共设施服务类投诉380件,其中公用事业类共149件,占39.21%,占比最高。经营者擅自收取不合理费用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焦点。
记者还注意到,在投诉性质类别中,合同类投诉增幅较大,商品房投诉首当其冲 。2016年度,全省合同类投诉2623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01%,增幅最大。其中商品房投诉303件,占合同类投诉的11.55%,占比最高。合同类投诉集中反映经营者未履行承诺或者单方面排除消费者权利等问题。
省消委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
四川省消委表示,针对2016年全省消费者投诉反映的各方面情况,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将采取四方面举措,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针对家用汽车经销商未及时提供汽车生产合格证或进口关单等法定文件,导致消费者所购车辆不能上车牌照,从而影响消费者合法使用车辆,省消委将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购车时车辆合格证、进口车辆关单等文件须随车交付,并将该事项在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采取各项措施支持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呼吁银行业特别是商业银行不能将家用汽车法定文件(生产合格证、进口关单等)纳入抵押融资标的物,以切实防范潜在的经营风险。
(二)针对发行预付卡经营者不诚信经营、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四川省消委将采取各项措施支持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将经营者失信行为通报工商执法监管部门,建议按法定程序将其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库。并以此类案件为切入点适时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提升预付式消费中自身风险防范意识。
(三)针对公共设施服务行业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的行为,省消委将在调查核实案件基础上,采取约谈或劝谏方式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同时将线索依法移交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立案查处,适时启动“诉转案”工作机制,对侵害众多不确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全力维护广大消费者整体利益。
(四)加强对商品房销售环节的社会监督工作,进一步关注商品房销售中格式合同条款等消费者投诉较多的问题。针对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存在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共性问题,通过依法约谈相关企业等方式促进商品房消费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