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四川省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四川省商业联合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四川省内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及相关服务的各种社会组织、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各类专家和各类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以商业服务为主体,跨地区、跨行业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坚持市场化办会原则,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协助政府对行业进行指导和管理,搞好行业自律,发挥政府与行业、行业与行业、企业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商务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引导会员和企业依法经营;

(二)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主办、承办、协办各种类型展会、商务考察和经贸洽谈,为会员和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国内外经贸合作提供服务;

(四)组织专家开展专题调研,主动向政府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组织政策性讲座和学习交流活动,开展人才、技术、职业培训,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实现信息共享,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六)搞好会员自律,推进会员发展;

(七)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

(八)需本会完成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是在四川省境内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及相关服务的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会员部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员部进行初审;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填报《会员登记表》和缴纳会费;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规定参加本会召开的会议;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八)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全体会员负责。主要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听取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任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开会。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监事职责如下:

(一)对本会理事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

(二)对本会理事会贯彻商会《章程》和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实施监督;

(三)对本会财务管理和会费收支情况实施监督;

(四)根据会员的意见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五)对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评价;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与生效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过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于2014716日,经四川省商业联合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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