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

省商务厅关于收集推荐我省在建境外经贸合作区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6〕115号),为进一步掌握我省企业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情况,加强定期跟踪和动态监测,推动合作区建设工作稳步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作区是指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的中资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完备、主导产业明确、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二、此次推荐的在建合作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境外企业已就园区建设项目进行境外投资备案,获取《境外投资证书》;2、已经落实园区建设土地,并制定初步园区规划;3、已有一定实际对外直接投资业绩。

  三、有意推荐纳入商务部在建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库的实施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请填写附件中的联系表并反馈),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向我厅报告项目的总体情况和进展(包括土地落实、园区规划、资金筹措、项目融资、当前和计划进度等情况)。

  四、申报的在建合作区可动态调整,如后期有符合条件的,可增补。

  五、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准确把握,加强对企业、项目的指导和跟踪,收集、汇总、推荐当地企业,我厅将择优向商务部推荐。推荐纳入商务部在建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库的企业,须按商务部要求每月初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中报送园区建设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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