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省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且在2009年10月1日—2010年9月30日期间有实际投资的企业予以适当奖励。
二、支持条件
1.取得商务部或省商务厅颁发的《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报送统计资料及参加年检,并积极配合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三、奖励方式
境外投资奖励扶持资金用于对申报期有实际对外投资发生的申报企业适当奖励,根据我省境外投资产业导向,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农林合作开发项目、生产性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效果,并参考申报企业2009年10月1日—2010年9月30日期间实际对外投资额,对每个项目进行评分,根据资金总规模和评分情况,分档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予以数额不等的限额奖励。
四、申报材料
(一)企业扶持资金申请报告,须包括:1、境外投资项目进展及运营情况;2、项目累计投资情况和申报期实际投资情况;3、如项目涉及资源勘探、资源回运、带动出口、国内产能转移、市场拓展,需有相应的情况说明。
(二)申报说明(见附件1)。
(三)申报明细表(见附件2)。
(四)投资主体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六)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七)申报期企业实际投资情况表(见附件3),并附相应的申报期实际投资凭证(包括外汇资金投资证明复印件、设备等实物投资的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企业报送的复印件材料均需加盖单位鲜章。凡与申报有关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所有申报材料应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及页码。
五、申报程序
1、各地方企业在2010年10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5份报市(州)及扩权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市(州)及扩权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按规定将本地区项目材料共同组织初审,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材料汇总并填报《各市州境外投资扶持资金初审汇总表》(见附件4),于10月20日前一式3份分别报送省商务厅外经处、规财处和省财政厅外事外债处。
2、省级企业10月20日前直接将申报材料一式3份分别报送省商务厅外经处、规财处和省财政厅外事外债处。
上述申报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